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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就设立理事单位和会费调整书面征求意见的函

各位代表:

中国化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将于2014年12月5-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正式会期2天。为保证会议的高效举行和会议议程的有序推动,经换届工作委员会决议,现就设立理事单位和会费调整事宜书面征求十大代表意见。

一、设立理事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学会科学共同体的属性和服务于科技、服务于社会的基本职能,动员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化学事业,经中国化学会第28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研究通过,拟自中国化学会第29届理事会起正式设立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是团体会员的高级类别,由化学及相关领域在学界或业界具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组成。理事单位应尽团体会员单位义务,享受团体会员单位权利,并每理事单位推荐1名理事候选人。

二、个人会员调整会费

作为非盈利的社团组织,会费是社会团体经费来源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团体组织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同时缴纳会费也是会员的义务。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学会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会费标准已经脱离社会经济水平和学会工作成本的实际。根据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文件精神和我会《章程》的规定,建议对原有个人会员会费标准进行调整。

学会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研究,并参照有关学会费调整的标准,提出个人会员会费调整建议方案如下:

方案一:

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会费调整至100元/年。

方案二:

普通会员调整至200元/年;学生会员50元/年,保持不变。

三、意见表决

请各位代表于2014年11月17日前反馈书面表决表,将电子版意见表发送至中国化学会秘书处(zcc@iccas.ac.cn)。

四、联系方式

中国化学会秘书处

联系人:邓春梅、张 灿

联系电话:010-62625584, 010-62568157

电子邮箱:cmdeng@iccas.ac.cn, zcc@iccas.ac.cn

通讯地址:北京中关村北一街2号中国化学会(100190)

专此通知

附件:1、关于设立理事单位和会费调整意见表决表

2、就设立理事单位和会费调整书面征求意见的函

中国化学会

2014年11月6日

发布时间: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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