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化学会荣誉会士(以下简称荣誉会士,英文为Honorary Fellow)是中国化学会设立的荣誉称号。
第二条 设立荣誉会士的目的是为了表彰对中国化学和中国化学会与外国学会间交流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国外卓越的学者、专家。
第三条 对中国化学和中国化学会与外国学会间交流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国外卓越的学者、专家,均可被推荐并当选为荣誉会士。
第四条 授予荣誉会士的人数每年不多于10名。由常务理事、各学科专业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由全体常务理事实行投票选举(邮件方式),参加投票选举的人数,应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可视为通过。
第五条 报送拟授予荣誉会士名单时,应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关于拟授予荣誉会士的推荐说明和《拟授予荣誉会士情况表》以及拟授予荣誉会士的简历。
第六条 对获选的荣誉会士颁发证书。获选的荣誉会士的有关信息刊登在学会有关刊物和网站上。
第七条 荣誉会士对中国化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化学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化学会赠送的有关出版物。荣誉会士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本规定2008年12月19日经中国化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化学会常务理事会。
发布时间: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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