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会章程
(中国化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Chemical Society,缩写为CCS。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化学专业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化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国化学工作者,促进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力争使我国化学科学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
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思想是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网址:http://www.chemsoc.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工作者的联络和交流,加强与国际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扩大我国化学学科在国际上的影响。
2. 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和图书,开展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活动。
3. 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4. 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培养人才,推广先进技术。
5.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审。
6.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产品展示与展览、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活动。
7. 按照规定经批准,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化学工作者。
8.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永久会员、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一)个人会员的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
2. 普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为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与化学相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的工作者;
(2) 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 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个人。
3. 学生会员为在读大学本科学生、研究生。毕业后经申请可转成普通会员。
4. 境外会员为支持本会活动,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境外化学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的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支持本会工作。
2. 与化学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3. 理事单位须在学界或业界具有代表性和重要影响力,并具有良好的化学化工形象和社会声誉。
单位会员的成员拟成为个人会员,需另行申请。
第八条 入会手续
1. 个人会员:由本人自愿提交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其中,境外会员须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2. 单位会员:经本会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 普通会员、永久会员: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4) 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活动;
(5)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6) 退会自由。
2. 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1) 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2) 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活动;
(3)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4)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5) 退会自由。
3. 单位会员: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和技术活动权利;
(4) 获取本会的活动信息;
(5) 优惠获取本会的学术和技术资料;
(6) 可要求本会提供与化学业务相关的无偿或有偿服务;
(7)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4) 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 单位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3) 协助进行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 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本会统一颁发相应的会员证。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如在会费有效期内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士,授予为中国化学会和中国化学发展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国外著名专家和学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规定,按会员人数比例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 决定本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须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办法、组成和职权:
1.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下届理事会规模并分配名额,推选若干人组成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届理事会选举工作。由地方学会、分支机构和理事单位按分配名额分别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工作委员会汇总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组成新的理事会。
2. 理事会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当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3. 理事会的职权:
(1) 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大会各项决议;
(2)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3)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4)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5) 决定召开学术会议、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6) 规划和组织本会编辑出版工作;
(7)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 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管理办法;
(9)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10)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2)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3) 决定科研、教育成果的鉴定、评选、奖励事宜;
(14) 决定开展相关的化学教育活动和化学竞赛活动;
(1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 秘书处是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7.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出,名额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除第(3)、(6)、(14)项之外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二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长、秘书长的职权:
1. 理事长:
(1) 召集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2. 秘书长:
(1) 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设立分支及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司库。司库负责完善财务制度,实施对学会公共资金和财产进行宏观的管理、清算与监督;开拓学会的资金来源渠道。司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学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贯彻民主理财和为会员服务的原则,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于2014年12月7日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